当事人  | 
      毕景森,刘亚军,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毕景森、刘亚军:本院受理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