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麻浩然,张文博,第三人-, 厦门闽信车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吉车出行(吉林)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麻浩然、张文博:本院受理原告吉车出行(吉林)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厦门闽信车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