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任玉文,梁开有, 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盛电器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开有:本院受理上诉人常州市新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玉文、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开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三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若逾期不出庭,法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