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蒋宇丰,吴京津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京津:本院受理原告蒋宇丰与被告吴京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