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蒋继洪, 上海本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常州市继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州市继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蒋继洪:本院受理上海本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常州市继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蒋继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