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 连云港润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润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追加第三人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