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程克惠,郭远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9943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克惠、郭远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程克惠、郭远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08民初9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2000元。二、被告程克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11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38元,由被告程克惠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