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卫荣,曲晶, 江苏新先制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卫荣:本院受理江苏新先制药有限公司与杨卫荣、曲晶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及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卫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新先制药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3763805.53元。并以3763805.5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承担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3763805.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曲晶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杨卫荣、曲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金坛华城中路支行,开户名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杨卫荣将案款付至账号:xxxxxxxxxxxxxxxxxx7,曲晶将案款付至账号:xxxxxxxxxxxxxxxxxx9)案件受理费36911元、保全费5000元,由杨卫荣、曲晶共同负担,杨卫荣、曲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本院(收款单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金坛华城中路支行,杨卫荣支付至账号:xxxxxxxxxxxxxxxxxx8、曲晶支付至账号:xxxxxxxxxxxxxxxxxx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