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毛运, 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 ,靖江市力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282民初586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力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运、靖江市力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苏1282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靖江市力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绿能2”号货船项下货物的堆存费113881.15元,并承担此款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靖江市力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鹏鑫9” 号货船项下的货物堆存费8381.34元,并承担此款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告靖江市力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唐18”号货船卸入原告场地的货物计算至2021年9月10日的堆存费1892531.96元,并承担此款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四、被告靖江市力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约定的堆存费计收标准向原告继续支付“大唐18”号货船项下剩余的670.5吨石子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出场时止的堆存费;五、原告有权对被告靖江市力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堆存于原告场地的670.5吨石子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欠付堆存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51元,减半收取计13225.5元,由原告负担2380.5元、被告靖江市力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84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缴纳,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