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燕华,林必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必建: 本院受理原告黄燕华与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