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安徽苍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远达运输有限公司 ,铜陵波波通汇商贸有限公司 ,靖江市辉信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远航商贸有限公司 ,青阳县言诺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 ,滁州财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282民初4487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远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辉信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铜陵波波通汇商贸有限公司、池州远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徽苍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阳县言诺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滁州财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靖江市辉信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铜陵波波通汇商贸有限公司、池州远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徽苍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阳县言诺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滁州财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远航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票据款执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370元,由八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八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1282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