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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赫建江,李朝霞, 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民法院
内容
赫建江、李朝霞:本院受理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赫建江、李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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