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永峰,夏振兴,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振兴、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永峰诉你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