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宇茜,林经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经夏: 本院受理原告罗宇茜与被告林经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