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钟卓铃,张学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宁夏诚晖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981民初196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诚晖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卓铃与被告宁夏诚晖物流有限公司、张学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闽0981民初196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