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陈强,陈汉福, 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803民初257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陈强:本院受理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陈强、陈汉福、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803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陈强、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HT909043017001944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2年1月5日解除;二、吴陈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8,467.07元和截至2021年10月1日止的利息9,321.26元,并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正常贷款年利率5.39%,贷款逾期年利率8.085%);三、陈汉福、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吴陈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汉福、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陈强追偿;四、驳回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6.8元,由吴陈强、陈汉福、龙岩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