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潘峰,李淑辉,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潘峰(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李淑辉(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峰、李淑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6298.54元及截至2021年10月2日的利息391590.06元、违约金712987.62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的5%计算的违约金。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兴业银行三楼龙岩市普惠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