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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同林, 镇江市祥华工程开发配套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镇江市祥华工程开发配套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镇江市祥华工程开发配套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镇江市祥华工程开发配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同林诉被告镇江市祥华工程开发配套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镇江市祥华工程开发配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将沭阳县文化新村1期1号楼3单元305室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张同林名下。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沭阳县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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