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桦甸市亚泰瓦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闽0121民初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桦甸市亚泰瓦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市亚泰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桦甸市亚泰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