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建华,黄金玉,陈居松,陈昇昇,陈恒伟,陈居电, 福建港祥船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港祥船务有限公司、黄金玉、陈居松: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华与被告福建港祥船务有限公司、黄金玉、陈居松、陈昇昇、陈恒伟、陈居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点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