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李青,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582民初187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李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告孙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2民初18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休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晋江市崇德路38号) 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