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普宁市辛格仕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01民初287号 |
案由 |
质押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普宁市辛格仕服饰有限公司: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辛格仕服饰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UBGY3ZY20200005、20108411YCHP0002402、20108411YCHP0009402的《存单质押合同》有效;二、确认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9500万元存单及该笔存单产生的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提前支取兑现、实现质押权合法有效;三、限被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普宁市辛格仕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683000元;四、驳回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215元,由被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辛格仕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