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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升勤, 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鲁0213民初572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升勤: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升勤间的《租赁合同》;二、被告王升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金、宣传推广费、物业管理费557868.5元;三、被告王升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0元;四、驳回原告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57元,被告王升勤负担903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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