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毕靖,张桂英,王金芳,张莉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115民初4591号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桂英、王金芳、张莉君:本院受理原告毕靖诉被告张桂英、王金芳、张莉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5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