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明,杭晓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明:本院受理杭晓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