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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建宇,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建宇: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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