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翟军活动板房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115民初6552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市江宁区翟军活动板房厂: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扬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115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