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新乡市鸿置业有限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天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百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皓五金建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芜湖天顺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百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皓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苏州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芜湖天顺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百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鸿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