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俊山, 苏州市彤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509民初50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俊山: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彤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509民初5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