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卢奕瑾, 重庆市武陵山珍绿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奕瑾:本院受理重庆市武陵山珍绿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诉卢奕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卢奕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18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