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永东, 龙岩东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潮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205民初446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岩东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永东: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潮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东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5民初446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现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定于第一次开庭日后的第1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不变(如无需第二次开庭审理的,将于第一次庭审结束时当庭告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