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成志梅,朱炳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084民初481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志梅: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志梅、朱炳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家中长期无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084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朱炳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8324.67元;二、被告成志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7853.43元。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朱炳田负担382元,被告成志梅负担16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