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厦门鑫伟林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鑫伟林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伟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