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洪光,杨小英, 重庆鹏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民初6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鹏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光: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赤陵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重庆鹏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光、杨小英(2021)渝01民初6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一、被告重庆鹏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赤陵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鹏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赤陵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7.5万元;三、被告洪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小英以其与洪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市赤陵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重庆鹏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重庆市赤陵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 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鹏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光、杨小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