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家国,熊相娟,文玲,向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9民初15787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09民初15787号熊相娟、文玲、向宏: 本院受理郑家国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