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锋,叶晨, 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海峡利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丰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峡利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丰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叶晨: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锋、海峡利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丰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叶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被告刘锋向原告支付银行垫款1250976.2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被告海峡利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丰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锋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叶晨对被告福建丰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