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小芳,刘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05民初2340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浩:本院受理原告黄小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05民初23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小芳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600元及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