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卫文志,领航国际家具有限公司,黄国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卫文志与被告领航国际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黄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或41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