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宇,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派塔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派塔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李宇:本院受理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派塔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李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合肥路三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