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东升, 厦门起量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颜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11民初145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东升、上海颜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闽0211民初145号原告厦门起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东升、上海颜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马东升、上海颜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剩余欠款11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请律师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