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校林,杨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林:本院受理原告吴校林与被告杨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