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利源南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东盛实业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鲁02民初2393号 |
案由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利源南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东盛实业总公司诉你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鲁02民初239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利源南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利源南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