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艾立斌, 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艾立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艾立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