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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中山龙权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正大鑫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正大鑫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龙权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5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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