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任祥,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重庆龙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祥,重庆龙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6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