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淑琴,方洪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13民初2976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洪波:本院受理原告王淑琴与被告方洪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渝0113民初2976号。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请:1、请求被告退还装修工程中不符合约定部分的款项共计62068.99元;2、请求被告支付因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共计21000元(以同地段房屋租金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3、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工程总价款的10%)共计13000元;4、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重庆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已于2022年1月15日解除;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