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子祥,蔡廷龙,张有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烟台鑫盛物流有限公司 ,淄博途顺运输有限公司 ,烟台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淄博潮轩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廷龙、淄博潮轩运输有限公司、淄博途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张有德、烟台安泰物流有限公司、烟台鑫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子祥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2号海州区法院),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