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文敏,严明金,雷立其, 永泰县力勇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泰县力勇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文敏、严明金、雷立其与被告永泰县力勇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