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玉良,张雪,第三人-, 南通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681民初43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玉良、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通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玉良、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雪、第三人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681民初4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通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合计2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何玉良对被告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7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玉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