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燕清,薛繁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闽0181民初150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繁盛(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泽岐村160号):本院受理原告何燕清与被告薛繁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18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何燕清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